5.5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年金、满期保险金、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3.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6.3年龄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的;
(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6.2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见7.16),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6.3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4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将先行扣除您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欠款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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