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疾病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且该确诊发生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保险期间届满日前的,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届满日前首次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我们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付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但同一种轻症疾病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为限。在给付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的情况进行给付,对于首先已经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不再给付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
健康医疗服务
自犹豫期满次日起至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间届满日,被保险人有权根据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享受本公司指定合作方提供的健康医疗服务。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享受健康医疗服务期间发生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其他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本公司拥有每三年调整健康医疗服务内容的权利。
本服务内容详见《健康医疗服务手册》。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全残的,我们自保险事故发生日后的下一保单年度开始,豁免本合同的各期应交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和“提供急诊或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则不在此限。
犹豫期及退保
自您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