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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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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平安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险已经停售,所以这里只是对此条款供阅读。如果喜欢中国平安的客户,可以关注平安的最新产品智慧星等产品组合,也可以咨询平安的代理人,为宝宝选择一份真正合适的保险。
  本合同复效后,本合同中止当时存在的交清增额保险在补交其现金价值差额后同时复效,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且本公司有权对已分配的红利进行调整。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八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九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合同解除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本保险单签发之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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