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身故保险金
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
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累积生息
若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保险公司,则按保险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犹豫期退保
自您签收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约
在犹豫期后您可以申请退保,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在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注意,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分红说明:
投资策略:采取稳健的投资理念,根据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差异进行筛选组合,在控制风险的同时获得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和股票、基金等权益类投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投资的其他投资工具。
红利来源:红利来源于利差、死差、费差等。利差指实际投资收益率和评估利息率的差异,死差指实际死亡率和评估死亡率之间的差异,费差指实际费用与评估费用之间的差异。
红利分配:阳光人寿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根据每张分红保单对所产生盈余的贡献按比例分配。红利分配政策遵从公平性、一贯性和稳定性原则,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证分配比例是可分配盈余的70%以上。
红利领取: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阳光人寿公司,按每年确定的利率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或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将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首次祝寿金应领取日后,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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