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分别于下列情况下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
一、于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岁后、十六岁后和十七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五岁、十六岁和十七岁生日),本公司分别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10%(百分之十)的生存现金。
二、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十九岁后、二十岁后和二十一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十九岁、二十岁和二十一岁生日),本公司分别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20%(百分之二十)的生存现金。
三、自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五岁生日)起及以后每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本合同满期,本公司于该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15%(百分之十五)的生存现金。
四、于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三十岁生日),本公司除给付上述第三款所述的生存现金外,还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20%(百分之二十)的生存现金。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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