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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保险经纪公司已经尝试与保险公司合作甚至单独设计保险产品形态。因此,业内认为,允许保险经纪公司研究开发保险产品的条件已经成熟。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分别于下列情况下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

  一、于被保险人年满十五岁后、十六岁后和十七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五岁、十六岁和十七岁生日),本公司分别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10%(百分之十)的生存现金。

  二、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十九岁后、二十岁后和二十一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十九岁、二十岁和二十一岁生日),本公司分别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20%(百分之二十)的生存现金。

  三、自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五岁生日)起及以后每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六十岁生日)本合同满期,本公司于该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15%(百分之十五)的生存现金。

  四、于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三十岁生日),本公司除给付上述第三款所述的生存现金外,还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20%(百分之二十)的生存现金。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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