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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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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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