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保知识手册 | 终身寿险 | 定期寿险 | 两全保险 | 年金保险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人寿保险 > 两全保险 > 正文
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不仅为您提供身故风险保障,还定期为您提供满期保险金,以满足您人生各方面的需要。同时,国寿鸿祥两全保险(分红型)为您提供可观的周年红利和灵活的红利处理方式,让您分享保险公司的投资和经营成果。
  第九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二、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半年生效对应日;

  三、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第十条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人寿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