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
投保示例:
钱先生,45周岁,投保了20万元的海康[创富赢家]两全保险(万能型)(B款)理财计划,在保障期间内无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若钱先生满期时选择年金每月领取(按中档结算利率),提供三种领取方式:1)领取10年2,711元/月2)领取20年1,522元/月3)终身领取1,395元/月钱先生每次意外伤害医疗的最高给付为20,000元(免赔额50元),且10年内累积意外医疗补偿金的最高给付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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