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说明
(一)若缴费期限为趸缴、五年缴或十年缴,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七十周岁;
(二)若缴费期限为二十年缴,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六十五周岁;
(三)若缴费期限为缴费至五十九周岁,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其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不足一周岁,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一周岁但不足两周岁,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六十给付保险金。
二、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未满六十周岁,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残废,本公司将按照以下方式提前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并确认被保险人残废后,将提前给付本合同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予被保险人;在本公司确认残废满一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残废,将提前给付残废被确认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予被保险人;在本公司确认残废满两周年时,若被保险人持续残废,将提前给付残废被确认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七十予被保险人。每次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提前给付前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去提前给付金额后的余额。若累计提前给付金额已达残废被确认时的保险金额,本合同随即终止。
本公司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因残废而提前给付的保险金总金额以二百万元人民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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