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释义一)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二)。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等于上述(1)项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司将给付上述(1)和(3)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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