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生命末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则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
生命末期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本公司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需再缴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本公司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额按生命末期给付等额减少,身故、全残、生存保险金及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额重新计算。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直接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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