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期满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四十五、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七十周岁(投保时由投保人选择其中之一)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本公司将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 200倍给付期满利益,本合同随之终止。
二、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加上累计所缴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2、身故日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三、全残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全残保险金与相同时点的身故保险金相等。全残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全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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