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日之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及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日及之后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日之前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及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日及之后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至交费期满日,本公司将按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生存保险金。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下列一种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生存保险金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生存保险金本息一次付清。
·案例
赵先生,30周岁,在一家外企工作,年收入10万元左右。他购买了5万元基本保险金额的广电日生恒隆两全保险(分红型),交费至60周岁,每年付出6,982元的保险费,其享有的保障利益如下:
身故保险金:若在交费期满日之前身故,可获得50,000元+累计“所交保险费”,若在交费期满日及之后身故可获得50,000元;
高残保险金:同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50,000元
生存保险金:在交费期满日获得累计“所交保险费”
分红: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
赵先生既获得了保险保障又为自己的将来准备一大笔现金,可谓理财、保险双不误。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活动、拒捕、醉酒、斗殴;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八、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列情形之一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若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保险费,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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