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退还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交保险费×交费期间×10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累计已交保险费与100万元之和;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0周岁,按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
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给付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
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累积生息:
若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特别说明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其中选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红利分配方式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按照购买交清增额时的红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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