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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赔偿金索赔权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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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深入发展,企业给员工投保团意险的业务量也越来来越大。然而一旦员工出险后,企业就先赔偿了员工或其家属,再同员工或其家属签订协议,将团意险的索赔权转让给企业。前不久,泉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一起类似案件,驳回企业的仲裁申请。

  本案中,保险金索赔权转让无效,申请人没有保险金索赔权,不能向被申请人主张保险金权利,因此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费用5549元由申请人承担。

  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保险合同没有约定,受益人的保险赔偿金能否转让?L保安公司能否向Y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说,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而继承遗产的人员是谁呢?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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