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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赔偿金索赔权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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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深入发展,企业给员工投保团意险的业务量也越来来越大。然而一旦员工出险后,企业就先赔偿了员工或其家属,再同员工或其家属签订协议,将团意险的索赔权转让给企业。前不久,泉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一起类似案件,驳回企业的仲裁申请。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22日,L保安公司向Y保险公司为201名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13年5月22日零时起至2014年5月21日24时止,每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20万元,意外残疾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10000元,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50元/人/天×180天,201名被保险人(员工)的受益人均写“法定”。L保安公司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2013年12月6日,谢某不幸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

  之后,L保安公司与谢某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谢某家属215000元,谢某家属写了一张收条并注明“L保安公司为谢某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一切权益由L保安公司享有”。L保安公司以此向Y保险公司申请索赔,Y保险公司以索赔主体不适格为由拒绝赔偿。因此,L保安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双方当事人讼争理由

  申请人L保安公司申请称:虽然被保险人是谢某,但保险费是L保安公司交的。谢某出险后,L保安公司也已先赔偿了谢某家属。再者谢某家属与L保安公司签订转让协议是自愿的,L保安公司并没有因此而多得到赔偿金。

  被申请人Y保险公司答辩称:人身保险赔偿金索赔权是不能转让的,L保安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主体不适格,因此L保安公司无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仲裁庭认为:死者家属虽然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转让给申请人,但由于申请人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也没有指定受益人,本案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根据法律规定,保险赔偿请求权具有人身关系属于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的专属权利,依法不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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