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陈×,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居住在石河子36小区。2009年9月30日其在中国人寿石河子分公司投保康宁定期保险(2007修订版),保费2900。00元/年,累缴保费1。45万元,保额10万元。2014年08月25日诊断乳腺恶性肿瘤。经核,属于保险责任,给付重疾保险金10万元,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侯×,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居住在石河子6小区,2001年12月27日在中国人寿石河子分公司投保康宁终身保险,保费3150。00元/年,保额3万元,累缴保费4。1万元。2014年9月28日被保险人因脑出血去世,经核,属于保险责任,给付身故保险金9万元,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张c,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居住在石河子13小区。2011年1月29日其在中国人寿石河子分公司投保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费3210。00元/年,保额3万元,累缴保费1。28万元。2014年7月30日,被保险人因重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肾炎狼疮脑住院治疗,经核,属于保险责任,给付重疾保险金9万元,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杜×,女,1966年2月28日出生,居住在乌市和平南路。2004年3月13日其在中国人寿石河子分公司投保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保费830。00元/年,保额1万元,2000年3月17日、2005年2月26日在中国人寿石河子分公司投保国寿康宁定期保险,保额12万元。被保险人于2014年9月22日因甲状腺恶性肿瘤住院治疗,经核,属于保险责任,给付重疾保险金14万元,定期保险合同终止,终身保险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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