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互联网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应当突出提示理赔要求、退保损失、保险单现金价值等重点内容,突出提示并说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该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利益演示,“严禁片面使用‘预期收益率’等描述产品利益的宣传语句”;对于非固定收益产品,“须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等。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还应在其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需披露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如为第三方网络平台,还要披露合作范围、合作期限;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已设立分公司情况及消费者投诉方式等。
此外,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同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责任。“保险机构应当将保险监管规定及有关要求告知合作单位,并留存告知记录。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签署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分工清晰、责任明确。因第三方网络平台原因导致保险消费者或者保险机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对第三方网络平台设置了行业黑名单和退出机制。对于不具备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条件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有关保险机构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将其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并在全行业通报。在监管方面,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可以对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应予配合。
据介绍,保险公司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应用软件、社交平台等途径销售保险产品的管理,也将参照上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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