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祖继认为,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保险集团监管是新的课题。过去监管主要是围绕保险公司框架展开,但集团监管与以公司为主体的单一功能机构监管有着本质区别。
随着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演变,保险集团公司已有10家,保险集团监管的重要性进一步凸现。同时,以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核心的审慎监管,要求集中考虑特定金融机构整体上的风险和清偿能力,集中考虑集团层面的整体风险状况。
集团监管与公司治理监管是一个监管对象的两个监管维度,即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统一,两者的统一性决定了监管的有效性。因此,必须把集团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一项重要任务,准确把握保险集团监管的重点和关键环节,重点做好4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重点是做好对保险集团组织架构的监管,对保险集团董事及高管人员诚信品质、专业能力、从业经验等的监管。二是要加强资本监管。对保险集团来说,资本监管应主要通过偿付能力监管来实现,监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资本的真实性,资本充足性以及资产的流动性。三是要加强风险管理。保险集团应建立独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框架,并具备健全的内控体系、有效的内部审计与合规管理。四是要加强准入退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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