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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保险制度必须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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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护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已经成为了监管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我国的投资者保护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而有关投资者保护的各项工作和制度也已经在监管层所推出的各项措施中有了很大体现。在日前召开的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主办的“创新与发展,投资者保护—我们共同的事业”国际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对目前我国投资者保护工作所取得成绩、创新以及如何建立投资者保护体系做出了深入的探讨。

  弘扬股权文化

  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

  “加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不仅是法治工程、规范工程与监管工程,更是规模宏大的发展工程、民心工程和中国梦工程。”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抓住了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的牛鼻子,这是统领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工作的指南针,是我国资本市场尽快摆脱亚健康状态的政策抉择和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关键点,是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的里程碑,也是贯穿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改革、创新、监管与稳定的主旋律。

  刘俊海认为,要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必须大力弘扬公平公正的股权文化。对此,刘俊海建议应建设以下七大体系:一是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为核心的投资者友好型市场准入体系。市场准入是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要不折不扣地执行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以适当的的方式、把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

  二是健全投资者友好型的公司治理体系。公众投资者不仅仅是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上市公司要按要求完善中小投资者投票等机制,建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

  三是抓紧完善投资者友好型的行政监管体系。投资者友好型政府是服务型政府建设在资本市场的重要体现。监管者要带头尊重、敬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在证券市场的“三公”秩序受到践踏、投资者权益和信心严重受挫时,监管者要旗帜鲜明地与广大投资者站在一起。

  四是打造投资者友好型的纠纷解决体系。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在民事、行政与刑事三大法律责任之中,民事责任立于基础性地位。纠纷解决体系是一个由友好协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与诉讼组成的金字塔体系,诉讼立于金字塔塔尖,友好协商立于塔基。

  五是抓紧完善证券法为龙头的投资者友好型的政策法律体系。中小投资者保护作为法律的灵魂,应当贯穿于公司法与证券法的整个体系。为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建议《证券法》修订时专章规定投资者权益保护,并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法》。要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必先提升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国际竞争力,尤其是可操作性、可诉性、可裁性。

  六是建立投资者友好型的社会监督体系。建议建立投资者协会制度,由中国证监会[微博]负责指导组建中国投资者协会。投资者协会要充分借鉴消费者协会的成功工作经验,切实发挥好投资指导、投资纠纷调解的投资者维权职责。

  七是建立投资者友好型的投资者教育体系。资本市场是信心市场,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对刺激投资信心具有重大意义。投资者教育的主旨在于帮助广大投资者成为成熟理性的投资者,投资者要自觉树立科学投资、理性投资、依法投资、文明投资、审慎投资、价值投资与诚信投资的新观念。

  刘俊海强调,只要资本市场各方在内心深处牢固树立尊重、敬畏、服务、维护与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核心价值观,并把投资者权益保护理念与政策落实到资本市场的立法、监管、守法、司法与护法的各个环节,就一定会在资本市场中释放出更多的正能量,并且把资本市场打造成广大投资者共享的国民财富中心。(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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