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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宝宝卡b款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百年宝宝卡B款适用《百年学生儿童定期寿险条款》、《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百年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本说明与保险条款不符的,以条款内容为准。条款未规定事宜以本说明内容为准。
  百年宝宝卡B款激活注意事项
 
  保险保障:
 
  疾病身故10000元
 
  意外身故10000元
 
  意外伤害医疗2000元
 
  疾病住院医疗60000元
 
  保险期间:一年¥:200元
 
  重要提醒
 
  尊敬的客户您好:
 
  欢迎使用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自助保险卡系列产品。请您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用保险卡上指定的帐号和密码,按照卡上规定的保险生效流程录入个人投保信息:
 
  百年人寿官方网站(www.aeonlife.com.cn)
 
  投保注册成功后,本卡所含的保险责任才能生效。为了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提示内容,并按照投保流程要求操作。特别提示
 
  被保险人年龄:0周岁(30天)——6周岁身体健康的婴幼儿及儿童
 
  投保限制:每人最多投保1份,多投部分无效
 
  保险责任和保费
 
  险种责任保额
 
  百年学生儿童意外身故保险1万元
 
  百年学生儿童疾病身故保险1万元
 
  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千元
 
  百年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医疗保险6万元
 
  保险期间:1年
 
  保费:200元/年
 
  1.本卡仅供客户投保使用,并非保险凭证,持卡人须在该卡的有效期内按保险生效流程进行投保,在保险卡激活成功后,该卡所对应的保险责任于第四日零时开始生效。对保险责任生效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2.请在“百年宝宝卡B款”卡片背面注明的投保申请日期之前进行投保,若因持卡人自身原因导致该卡过期失效而引起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3.当您拿到“百年宝宝卡B款”保险卡后,请当场检查卡片背面密码覆膜是否完好无损,如有破损请立即进行更换。若因持卡人自身原因导致密码泄露而引起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4.因互联网等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的数据传输中断、停顿、延迟、错误等技术故障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予承担。发生上述故障时,请及时联系我公司,我公司将及时协调并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5.投保所需信息:被保险人姓名、证件号码、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
 
  6.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确禁止工作人员以及代理人为客户提供代投保服务,请客户亲自投保,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代为投保的,视为客户和代投保人之间的特别授权,与本公司无关。
 
  7.本卡适用条款包括《百年学生儿童定期寿险条款》、《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百年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所有本公司雇员、代理人、经营人及经纪人等均无权就此条款作出任何更改或附加,也不得向客户作与本条款不符合的宣传和承诺。
 
  8.本卡不记名、不退换、不挂失,请妥善保管。
 
  投保规定
 
  1.投保规定:在确认投保之前,请投保人详细阅读本说明。
 
  2.本保险的受益人为法定。
 
  3.投保范围:0周岁-6周岁身体健康的婴幼儿及儿童(0岁是指出生满30天且身体健康,已正常出院的婴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参加本保险方案。
 
  4.保额限制:对每一被保险人投保“百年宝宝卡B款”以壹份为限,多于壹份的部分,我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5.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投保人在www.aeonlife.com.cn网站上注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保险信息,并成功进行激活的第四日零时开始生效,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6.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投保各项内容如实详细地说明或填写清楚。
 
  7.保险人承保: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按保险生效流程投保并经本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承保方可成立。
 
  8.保险凭证: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百年宝宝卡B款”投保的保险仅提供电子保单。具体保单内容可以凭保险卡号码和密码在www.aeonlife.com.cn网上进行查询和下载。
 
  9.本保险不办理保全、撤保、退保和加保手续。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身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1万元,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自本保险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80%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2000元为限。
 
  3.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自本保险生效之日起30日后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累计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200元的部分,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30日。
 
  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扣除200元的免赔额后,按下列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级数医疗费用给付比例
 
  1人民币3,000元及以下部分20%
 
  2人民币3,000元以上至6,000元部分30%
 
  3人民币6,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35%
 
  4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部分40%
 
  5人民币20,000元以上至40,000元部分50%
 
  6人民币40,000元以上部分60%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每次扣除200元的免赔额后,按60%的报销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6万元为限。
 
  责任免除
 
  1.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斗殴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2.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意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斗殴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9)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10)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及因脊椎间盘突出症、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导致的治疗行为。
 
  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斗欧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其他性病期间;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医疗事故导致的意外伤害;
 
  (10)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及因脊椎间盘突出症、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导致的治疗行为;
 
  (11)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12)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精神疾患;
 
  (13)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14)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变性手术、以捐献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1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住院治疗。
 
  理赔须知
 
  1.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有权申请保险金的人需在十日内通知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或有权申请保险金的人提出理赔申请时,应当填写理赔给付申请书,并根据给付申请类型分别附具下列原始凭证:
 
  申请类别应备文件文件类型
 
  疾病身故1.2.3.4.5.6.7.10.11.12.141.保险单
 
  2.理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
 
  4.受益人身份证明
 
  5.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6.门诊手册原件
 
  7.出院小结
 
  8.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9.意外事故证明
 
  10.死亡证明
 
  11.户口注销证明
 
  12.火化证明
 
  13.费用明细表
 
  14.受益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意外身故1.2.3.4.5.6.7.9.10.11.12.14
 
  意外医疗(门诊)1.2.3.4.5.6.8.9.14
 
  意外医疗(住院)1.2.3.4.5.6.7.8.9.13.14
 
  住院医疗1.2.3.4.5.6.7.8.13.14
 
  附则
 
  百年宝宝卡B款适用《百年学生儿童定期寿险条款》、《百年附加学生儿童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百年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本说明与保险条款不符的,以条款内容为准。条款未规定事宜以本说明内容为准。
 
  任何人包括双方所有员工及百年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做出的明示、暗示、口头或书面的解释、说明或者承诺,且内容与本说明内容不符的,均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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