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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人寿被指涉嫌欺诈续:退保并补偿2万慰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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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成都的王女士为小女儿可可购买了两份中英人寿的保险,两份保单及其附加险涉及到未成年人身故险的保额达36万。去年2月下旬,王女士提出变更保额但遭到反复折腾。20日,王女士到中英人寿四川分公司投诉,竟被告之其中一份保额已失效一年,她因此损失超过两万元。今日,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劲夫分析认为,保监会规定未成年人身故险保额不得超人民币10万元,中英人寿违反了保监会的规定,其诱导消费者投保,或涉嫌欺诈消费者。
  律师:违反保监会规定中英人寿或涉嫌欺诈
 
  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劲夫发现中英人寿与王女士签定的两份保险合同中都有一份投保声明书,载明投保人已知晓被保险人可可未满18周岁,累计的身故险超过了保监会规定的10万元(北京/广州/深圳)/5万元(其他区域),若可可在18周岁前身故,投保人同意中英人寿以上诉规定的赔付金额为限,超过上诉金额的部分,中英人寿无息退还。
 
  对此,王劲夫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95号】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同时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并询问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国家之所做限额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中英人寿为了规避保监会的规定,和王女士签署投保声明书,但其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属无效条款,投保人的声明并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
 
  他认为,王女士和中英人寿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中,未成年人身故险达36万,违反了保监会的限额规定,合同中超过保监会规定的保额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王女士可以无条件要求退保。他认为,中英人寿违法保监会的规定,应该受到相关的处罚。综上分析看,中英人寿或涉嫌消费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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