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兰英告诉记者,事发后,自己及家人多次找到保险公司,但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儿子的医药费也无法得到应得的理赔。王兰英还向记者提供了一条由保险公司发给她的短信,上面写着“公司让我转达对你家事情的最后处理意见,今天你同意6000元了结,就带保单来公司签字领钱。否则明天公司就把合同恢复,公司用‘恢复原状’自行了结。”发信日期是2月23日上午10时许。保险公司承认存在过错称是“重名人冒名退保”
23日上午11时,记者跟随王兰英来到泰康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梁山营销服务部。一位姓马的经理明确强调自己不接受记者的采访,但可以就有关问题对记者进行解释。对于事件的发生,这位马经理首先承认公司存在“审核不严”的责任和过错。
他解释称,事情发生后,该公司也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是,公司会把投保人的分红表通过邮局邮递给客户,但梁山镇关庄村有两个“王兰英”,邮递员在投递的时候,把分红表寄到另一个王兰英家,“结果她起了歹心,来公司退保。由于公司审核不严,使王兰英成功退保,给投保人王兰英造成了财产损失。”
马经理还称:“总公司在这件事情上有两个解决方案,一是把投保人的保单恢复原状,再就是赔钱,但赔钱的标准就是6000元。”这其中包括王兰英所缴纳的全部保金+保险利息+孩子的医药费+三年的分红。马经理说,因为就赔偿金额达不成一致,所以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记者提出要与周志宏见面,马经理则表示,周志宏已经调到济宁工作,对于其他任何提问不再做出解释,有问题让记者到济宁市公司找闫艳。当日下午3时,记者来到位于吴泰闸路上的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一位拒绝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周志宏在梁山工作,闫艳和其他领导当天中午就出差了。当记者想咨询该公司关于退保业务的相关程序时,该工作人员表示,自己不是跑业务的,对该问题不清楚,而且“所有的问题我无可奉告”。
律师观点保险公司属单方解除合同应给予投保人赔偿对此,杨力律师认为,根据《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但是投保人可以退保,也就是说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退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书面申请,保险公司应当审查申请人的身份情况,确实是投保人本人自愿退保,应当准许,如果非投保人本人申请,不应当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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