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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台湾与新西兰地震保险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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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台湾和新西兰均属于地震频发地带,面对巨灾风险,二者均十分重视地震保险的开发,以下是对这两个地区地震保险产生背景、具体形式等的详细介绍。

  一、“台湾住宅地震保险制度”有关情况

  (一)建立背景和过程

  台湾位处环太平洋地震带上,地震发生非常频繁和剧烈,每年发生的有感地震就超过200个,自1900年以来近90个破坏性地震给台湾地区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每年达190亿新台币。1997年台湾当局设立了“防灾国家型科技计划”,专门研究地震等巨灾影响和可采取的政策措施。1999年9月21日台湾中部发生里氏7.7级的“急急(Chi-Chi)大地震”,造成2,471人死亡,10余万房屋被毁,经济损失达120亿美元,保险损失10亿美元,是100多年来台湾最为严重的一次地震。由于此前台湾地震保险投保率仅为千分之二,因此发挥的经济补偿作用极为有限。如何建立一个向大多数受灾民众提供灾后经济补偿的保险机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台湾当局采取如下措施,促成了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

  一是台湾中央再保险公司聘请美国风险评估顾问公司对台湾地震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地震模型。

  二是修改《保险法》。

  1999年底开始修订《保险法》,增订第138-1条,规定“保险业应承保住宅地震危险,以共保方式及主管机关建立之危险承担机制为之。前项危险承担机制,其超过共保承担限额部分,得成立住宅地震保险基金或由政府承受或向国内、外之再保险业为再保险”。

  三是成立“台湾住宅地震保险共同体”。

  2001年在台湾“财政部”推动下,根据台湾《保险法》第138-1条,台湾成立了由当地各保险公司组成的“台湾住宅地震保险共保体”,由中央再保险公司负责共保体的日常管理。

  四是设立“住宅地震保险基金”。

  2002年1月7日台湾正式设立了“住宅地震保险基金”(Taiwan Residential Earthquake Insurance Fund),简称TREIF,主要目的是制订住宅地震保险的风险分散机制,确保该制度顺利运作,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TREIF成立初期,由中央再保险公司管理,直到2006年,该基金由于规模稳步发展而脱离中央再保险公司,独立运作。

  在参考国际经验后,台湾当局于2002年建立并正式推行“台湾住宅地震保险制度”,通过政府和保险行业合作,建立针对地震风险的分散机制,为在地震时房屋受损的民众提供足够的经济补偿,缓解台湾当局在救灾时的经济负担。该制度的建立是台湾地区综合防灾和风险管理的重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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