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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祥福定期寿险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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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寿祥福定期寿险提供了多种的缴费期限,一共有6种:5年、10年、20年、30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5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至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多样不同的设计对应着不同的消费者人群。

  交纳低额保费,获得高额保障。

  保险金由“身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组成。

  保险期间分为5年期、10年期、20年期、30年期、被保险人生存至55周岁止,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止六种。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时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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