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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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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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