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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豁免保障成本定期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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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平安附加豁免保障成本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同意而订立。
  豁免期间自我们收到被保险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后的下一个结算日起至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之日止:

  (1)被保险人失能状态终止;

  (2)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失能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障成本的责任:

  (1)投保人或主险合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如果您申请增加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的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全残或失能,我们对主险合同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予豁免保障成本。(文章来源:平安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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