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豁免保障成本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投保对象
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全残豁免保障成本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免予收取豁免期间内的如下费用项目:
(1)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
(2)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
豁免期间自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后的下一个结算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
失能豁免保障成本被保险人失能,我们免予收取豁免期间内的如下费用项目:
(1)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
(2)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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