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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豁免保障成本定期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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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平安附加豁免保障成本定期寿险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健在,则保险合同自然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回保险费。

  所属险种:定期寿险

  所属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18--59

  保险限期:保障至60周岁

  缴费方式:无

  平安附加豁免保障成本定期寿险投保注意事项:

  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投保年龄——18--59周岁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全残豁免保障成本----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免予收取豁免期间内的如下费用:

  1.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

  2.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

  豁免期间自我们收到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后的下一个结算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

  失能豁免保障成本——被保险人失能,我们免予收取豁免期间内的如下费用

  1.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

  2.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

  豁免期间自我们收到被保险人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后的下一个结算日起至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之日止:

  1.被保险人失能状态终止

  2.本附加险合同期满

  注:全残参阅【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一级残疾内容及释文。

  失能:指丧失劳动能力,并且在事故发生后180天,依然处于无法从事任何工作的状态。劳动能力丧失的判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的1-4级致残程度标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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