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平安附加定期寿险
保险期限 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和三十年
发行机构 中国平安保险
产品分类 定期寿险
投保年龄 不限
缴费方式 年缴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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