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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再保优势遇挑战 产险偿二代先行临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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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偿二代产险第一支柱标准开始二轮征求意见以来,对于涉及再保分出的信用风险标准,业内有着不同看法。对于再保信用风险的制定,或许监管的意图是要恢复中国再保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但在目前境内的外资机构及境外机构的市场份额已经超过60%的格局下,行业是否将面临新一轮洗牌?

  产险偿二代框架基本落定

  2012年4月,保监会启动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计划用3到5年时间建成一套与国际接轨且符合国情的保险行业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根据监管部门的表态,产险承保风险是偿二代这盘棋中一颗战略性的棋子,产险项目的先行将推动促进其他项目。因此,在偿二代第一批启动的产险、寿险、资产风险三个标准制定的核心项目中,目前产险项目进展最快。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今年以来,保监会已就产险公司偿二代第一支柱技术标准开展过多次定量测试。3月下旬,保监会组织15家公司开展样本测试;4月底,发布了偿二代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产险全行业开展定量测试;6月初,保监会开展集中校准测试,由各产险公司报送测试所需基础数据,保监会统一计算各产险公司偿付能力指标,并调整部分参数进行多轮校准计算。

  在校准测试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修改形成了产险公司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监管规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此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X号:偿付能力压力测试(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成,并在6月份组织15家产险公司进行了样本公司测试。至此,产险公司偿二代第一支柱全部技术标准基本成形。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善,启动有关配套具体评价规则的制定工作,在今年年底前作为偿二代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式发布。

  “两次意见稿中间隔了3个月,看来监管对偿二代产险标准已经是各方面权衡已久,应该不会再有大的变动了。”一位外资再保公司精算人士对记者表示。

  人保财险精算总监陈东辉则指出,目前颁布的产险保险风险标准与项目组最初拿出的建议方案相比,除了增加K因子之外,在框架、分类、因子等方面没有做明显调整,基本保持原貌,这一点与其他一些项目成果经过多次天翻地覆的变化非常不同,是很令人欣慰的。

  据悉,偿二代建立了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组成的“三支柱”整体框架,其中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是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最全面、最综合的偿付能力评价指标。

  在现行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下,评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主要看量化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而在偿二代下,分类监管是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全面风险监管,即分类监管在综合第一支柱量化风险(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第二支柱难以量化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评价结果的基础上,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综合评级,全面判断保险公司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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