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投保人承担的风险
您有机会参与本公司分红险种的盈余分配,但您在投保时所看到的保险利益演示表所示的红利分配金额,仅供参考,不作为我们对未来业绩的保证或预期。实际的红利水平可能高于或低于演示的红利水平,也可能为零。
9、信息披露
我们每年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及分红保险业务报告,报告须经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我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向主合同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您可了解分红保险保单的相关信息。
附加合同说明
1、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投保人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与已从主合同转入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生存类保险金之和,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的部分领取的金额。
部分领取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2)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500元,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3)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您只能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4)从第6保单年度起,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时,除满足上述规定以外,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还不得高于申请部分领取日保单账户价值金额扣除该申请部分领取日前5年您累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的余额。
年金转换
自本附加合同第11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附加合同有效,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年金转换书面申请,将本附加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时我们所提供的领取方式及标准转换为年金。我们将对年金转换申请进行审核,在审核同意后,我们将为您办理年金转换手续。
犹豫期退保
自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退保费用
您解除本附加合同或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我们将收取退保费用。退保费用为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书面通知之日保单账户价值或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表略)
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3、附加合同保单账户说明
(图略)
趸交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趸交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交付,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趸交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我们的规定。
追加保险费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0天后,经我们同意,可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每笔追加保险费的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
主合同生存类保险金、主合同当期红利
主合同投保人与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同一人时,主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在给付时默认自动进入本附加合同的万能账户。按照主合同条款,除另有指定外,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主合同的投保人本人。
主合同红利默认自动按主合同约定的保单红利派发日转入您名下《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项下的保单账户。具体事项按照《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中关于“从主合同转入附加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的约定处理。上述具体事项包括保险责任、保单账户价值、费用收取、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等项目。
结算利率与保单账户利息
我们每月将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
我们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附加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我们本月公布的上个月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如果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附加合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进行累积。实际结算年利率以公布为准。
初始费用
从主合同转入的生存类保险金及红利不收取初始费用。
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我们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初始费用按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分别收取,趸交保险费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5%,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收取标准见下表:(表略)
保单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指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起的前5个保单年度,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从第6个保单年度开始,我们有权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最低保证利率不会低于1.75%。本附加合同在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但我们对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证。
我们将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