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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人寿福 满堂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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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全残,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二项给付全残保险金外,另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额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三、获奖情况

  生命人寿于2009年推出的福满堂分红重疾组合则同时获得“最具创新力保险产品”和“最具市场潜力保险产品”两个奖项。福满堂重疾分红组合是生命人寿联同业内知名代理机构大童保险代理的一款创新型产品,也是市场上第一款将8种常见轻微疾病纳入保障范围,轻症关护、重症保障,养老关怀于一体的重疾险,体现了生命人寿在产品上充分保障客户利益,提供全面保障的开发思路。

  四、保障利益

  主险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已缴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的总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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