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经济的发展,我国保险市场逐步完善,人们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也不断增长。只具有保障功能的传统型保险已无法再满足当前市场需求,创新型产品必将为保险业的发展带来新契机。我国在2011年引入变额年金保险这一全新的险种。保监会于2011年5月发布《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决定以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等五座城市为试点进行变额年金的推广。
变额年金自1952年由美国教师保险和年金协会(TIAA)设计出以来,在国际上已经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发展。美国、日本和欧洲的变额年金市场均已发展得比较成熟。虽然变额年金的销售规模在金融危机期间有一定程度下降,但据国际寿险行销研究协会(LIMRA)预测,市场对变额年金产品的需求依然强劲,预计未来几年变额年金市场仍将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我国的变额年金必将面临着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良好的发展前景必须要以完善的制度,尤其是完善的监管制度为前提。目前针对变额年金监管制度所进行的系统研究并不充分。通过借鉴日本的发展经验,笔者对我国变额年金监管制度提出了改进建议,进而为变额年金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