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属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不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为前提)而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对于每次意外伤害事故中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签发地的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属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若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属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而进行门急诊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任至门急诊治疗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30天,若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本公司均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若被保险人从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我们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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