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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救济时间应缩短 保障水平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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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果你失业了,你期望获得多长时间、多大水平的失业保险救济?近日在北京召开的21世纪论坛上,众多国内外专家提出,在新形势下,我国失业保险或许面临转型的选择。其中,专家讨论的两大焦点集中在失业保险的保障时间是否应该缩短、保障水平能否应进一步提高的问题上。

领取期限最长达2年

根据我国目前《失业保险条例》,我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而目前世界各国的保险给付期限大多在90天到一年之间。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张车伟列举了一些国家的失业保险救济时间:美国有47个州为26周、3个州为30周;加拿大为45周;意大利为180天,经济萧条时期可以延长;日本按参保时间和失业者不同年龄而定,如工作不满一年为90天,工作20年以上,年龄在45-59岁为330天;韩国为90-240天。从这些数字中不难看出,我国的失业保险救济时间超过世界平均水平。

来自中欧社会保障合作项目的国际技术援助专家白司迪认为,中国的失业保险应该向制度化方向迈进,享受失业保险救济金的最长期限需朝逐步缩小的方向考虑,当平均失业持续时间(或获得失业救济金的时间)不足6个月时,则需及时将失业保险救济金的最长发放期限缩短到12个月或者18个月以内。

失业保险既要保障失业人群不致因失业引起生活质量的大滑坡,更要包含一定的激励机制来促使失业的人更快找到工作。从效率的角度讲,失业保险的救济时间过长,会降低对失业人员找工作的激励,即过长的失业保险救济会产生一种道德风险,当他们知道自己有较长的保障期限时,便不会急于摆脱失业的状态。

甚至可能出现在用工高峰期不积极就业而以失业保险为生的现象。在欧洲,作为津贴的申领人,失业人员要制定个人寻找工作行动计划,包括培训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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