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基本养老金一律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6]41号文规定的计发办法中新人新办法计发,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第二十五条 缴费工资平均指数的计算。被征地农民参保时其一次性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平均指数均按1计算,续保后的缴费年限按历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其缴费工资平均指数。
第二十六条 2009年7月1日以前按洪府厅发[2006]123号文件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被征地养老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变。其待遇调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状况和基金承受能力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70%的,按最低工资70%发给,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含)。
第二十八条 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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