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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如何缴纳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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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不仅为职工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还参加各种各样补充医疗保险以减轻职工个人的医疗负担。
   补充医疗保险如何缴纳个税?这项职工福利是否应并入当月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结合实际稽查案例分析,供读者参考。
 
  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应缴纳个税?
 
  A公司在“福利费用-医疗”科目中支付某保险公司医疗保险费,经核实是为本公司全体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A公司认为公司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属于购买保险产品,只有少数职工在发生了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的事项后,保险公司才会进行理赔,这部分支付的款项不应属于全体职工的收入,因此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B公司为提高职工福利,除按规定为所辖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外,还建立了补充医疗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劳动合同制员工。B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的4%计提,并随经营状况和费用承受能力进行调整。计提的保费用于员工报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额互助金支付之外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自付一”部分。B公司认为补充医疗保险在福利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应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项目,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补充医疗保险应计入当期薪酬
 
  上述两个案例中的补充医疗保险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解析如下:
 
  1、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免税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中第四项中列明: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了“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税收文件,案例中的补充医疗制度适用范围为本公司所有劳动合同制员工,即为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且是一种长期的制度而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因此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免税规定。
 
  2、补充医疗保险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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