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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城市试点生育保险与医保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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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因为提出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涉及突破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相关法律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待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上述方案。
 
  《试点方案》中规定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城市实施试点。未纳入试点地区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并且实施“四统一、一不变”,即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人社部解释称,之所以提出这一总体思路,主要是考虑两项保险在运行操作层面具有合并实施的条件,而且时机成熟:“医疗服务项目上有共同之处,特别是在医疗待遇支付上有很大共性;管理服务基本一致,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使用同一信息系统平台;地方有实践基础。”
 
  据了解,通常情况下,女性参保人生育过程中的检查、手术、住院以及部分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生育险范围而被医保覆盖的,则要到医保窗口报销。但使用的,都是同一张“社保卡”。
 
  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表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对参保人来说会简化报销过程;对社保经办机构来说,则会降低运作成本。“生育里面重要的待遇就是住院待遇,和医疗保险的性质是一致的。但由于是两个基金,存在交叉,有不明晰。现在合并实施就降低运作成本,减少环节,也减少一些经费支出。”

  扩大生育保障面
 
  人社部解释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导致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降低,随着基金共济能力的提高,还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同时,人社部还强调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相比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保障政策,作为一项社会保险险种,还有保留的必要:生育保险具有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益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独特功能;体现雇主责任,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三是待遇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实报实销,同时还有生育津贴(占基金支出的60%以上,主要是平衡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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