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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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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到2019年底,江门市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85%以上,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明显缩小,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全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规定,结合江门市大病保险实施情况,江门市人社局局对《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和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江人社发〔2013〕875号)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江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江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可发至电子邮箱jm3935232@163.com或江门市堤东路93号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注明“大病保险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今年9月9日~19日。
 
  关于改革目标
 
  提升全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
 
  方案提出改革目标,其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5%,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最高支付限额达30万元。到2019年底,全市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以上,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明显缩小。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保障水平向困难群体倾斜,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全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职工医疗保障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达到范围内费用60万元。

  关于困难群体
 
  下调保险起付标准 提高报销比例
 
  最新《方案》中对“文件依据”、“指导思想”和“盈利与风险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更新,删除了“试行”和“大病医保成本核算工作”等内容。《方案》提出从城乡医保个人缴费中分别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划入,其余部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含累计结余)中划入,主要考虑到城乡医保基金累计结余逐年减少,为有利制度的可持续性,将资金来源逐步转向当期基金筹集。
 
  《方案》中城乡医保大病保险部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第三条第三款“(三)适当向困难群体倾斜。对困难群体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并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其中,特困供养人员起付标准下调不低于80%,报销比例达到80%以上;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起付标准下调不低于70%,报销比例达到70%以上,妥善、精准解决各类困难群体的保障需求。”增加了“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赔标准降低至3000元;特困供养人员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赔标准降低至2000元。”、“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超过3000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70%”、“特困供养人员超过2000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80%”、“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最高赔付限额”和“筹集比例一般为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的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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