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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对市直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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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去年4月1日,我市纳入北部湾经济区,正式执行北部湾经济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原有的市级统筹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不再执行。

  去年4月1日,我市纳入北部湾经济区,正式执行北部湾经济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原有的市级统筹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不再执行。由于北部湾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的筹资标准、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医疗保险关于跨统筹区的转院转诊规定与我市原有的职工医保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差异,为了与北部湾经济区医保政策保持一致,日前,我市出台了《玉林市直属机关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对市直公务员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提至90元/人·年

  据介绍,公务员医疗保障是基本医疗保险平台基础上的一个补充医疗保险,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直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和退休人员,市直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在职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和退休人员以及市直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和退休人员,纳入补助范围。

  当年的补助筹资标准以市人社局批复的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退休人员以本人养老金)为基数,按基数的4%补助,由参保单位按月将补助经费缴交到市社保局。其中,每年都会从这些经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风险储备金、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和参加公务员补充团体医疗保险,剩余部分作为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经费,由市社保局直接划入参保人的社会保障IC卡(个人账户)。

  这笔补助经费的具体去向如下:每年从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提取2%作为风险储备金;每人每年提取300元,用于参加公务员补充团体医疗保险。《办法》对风险储备金和公务员补充团体医疗保险筹集标准没有进行调整和修改,而缴纳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费则由原来每人每年提取50元调整为90元。

  职工医保、大额医疗合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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