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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才轮候公租房条件放宽 不受社保缴费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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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原《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及《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深圳市住建局组织起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与租售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今起向公众征求意见。

  在原《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及《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深圳市住建局组织起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与租售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今起向公众征求意见。记者获悉,新办法放宽了人才轮候条件,人才轮候公租房不受社保缴费时间限制。

  据了解,深圳市住建局分别于2012年11月和2013年11月29日发布实施了《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及《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建立并实施保障性住房轮候制度,为我市保障住房轮候与租售工作的公平、透明和规范化奠定了制度基础,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但是,原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情况和问题,需要加以完善,有必要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新办法。此外,2014年底,该局正式启动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库和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两库合一”,需要在制度建设上将原两办法予以合并。

  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关于公租房、安居型商品房轮候申请条件的规定,与原办法相比基本没有变化,仅对人才轮候保障性住房的条件进行了适当调整。原办法规定,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申请轮候公租房,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而新办法规定,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人才的申请公租房,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的限制。对于新引进人才,可以通过“先补、后租、再买”的方式,获得无缝衔接的住房保障。

  新办法又一亮点是,明确了区主管部门负有建立区保障性住房轮候册、解决本区户籍在册轮候人住房困难的职责,实现管理重心下移、职权下放和强化基层服务能力。市主管部门则侧重于监督指导、统筹协调房源安排和保障高端人才、重点企事业单位的住房需求。另外,《租售办法》规定,各区可以对本区户籍居民轮候保障性住房的条件制定实施细则,从而进一步给予区政府及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更多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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