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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血病纳入大病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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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55%;其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首次被纳入救助对象范围内。

  2月20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和省人社厅4部门联合下发了《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新办法中大病救助的病种范围扩大至20多种,白血病、血友病以及多种癌症被纳入大病救助范围,并首次明确规定大病救助比例不得低于55%。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救助病种:大病救助病种范围扩大至20多种

  根据上一次下发的《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大病救助的病种只有十几种。2月20日新的实施办法中,病种范围扩大至20多种。

  救助标准:首次明确不得低于55%

  关于救助标准,老办法中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不同病种或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制定本地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新办法则不一样,规定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筹资情况、不同病种或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比例和封顶线。

  对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医疗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55%。

  若是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则要根据情况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

  老标准中,大病救助对象主要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新办法中救助对象则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首次被纳入救助对象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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