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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成效显著 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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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0月24日,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在北京召开 《社会保险法》 颁布5周年座谈会。 会上发布了 《<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评估研究报告》; 胡晓义、 郑功成等专家概述了 《社会保险法》 颁布5年来取得的成就, 并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提出建议。
  对策建议

  第一,要依法加快制定和修改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加快制定出台病残津贴、遗属抚恤金、视同缴费财政补贴政策。明确补缴政策,设定补缴期限。明确伤残津贴与养老金衔接办法。完善外国人参保办法。加快修订和完善《失业保险条例》、社保稽核办法等法规政策,以便与《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保持一致。

  第二,要完善现行规定,使之更具可操作性。一是完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规定,最根本的办法是加快参保扩面工作,当前需要细化经办规程、制定财务处理办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二是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现视同缴费年限期间,财政补贴同步转移。农民工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向户籍地转移时,不论是否有稳定工作,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均应办理转入手续。针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对转入地带来的基金压力,建议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予以解决。三是完善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办法。协调相关部门制定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参保单位银行和金融机构账户,申请划拨账户金额,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办法。

  第三,适时修改和完善《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一是明确核心条款的规定。应当设定合理的缴费基数,将私营小微企业纳入社平工资统计范围,实事求是确定最低缴费基数。要增强缴费政策的灵活性,考虑到中小微企业在解决就业方面的贡献,可适当降低缴费负担;允许困难企业缓缴或选择急需险种参保。要完善制度设计,包括提高个人账户计息水平,冻结最低养老金等,以刺激持续缴费。同时,要建立正常的待遇调整机制。二是针对《社会保险法》执行反映出来的一些难以落实的规定,进行新的立法审查,以明确是否继续执行。如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生育津贴标准以及养老金分段计发等。三是针对超越法律规定的实践,应通过修法予以明确,以避免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违法。如居民大病保险、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整合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用于防失业促就业等。

  第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保障职工权益。一是拓展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渠道。二是开放社会保险领域公益诉讼。三是从长远看,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经验,在调解仲裁机构基础上建立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

  第五,完善社会保险执法监督体系,实现严格执法。一是明确社保经办机构在征缴、稽核、审核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二是建议由国务院牵头各部门,建立社会保险依法行政分工合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三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四是建议全国人大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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