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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 济宁市基本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与亲属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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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2016年1月起,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在原支付范围的基础上扩大支付范围,本人可和亲属共享个人账户资金,扩大使用范围包括全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居民。此外,可利用个人账户资金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届时我市将建立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形成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自2016年1月起,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在原支付范围的基础上扩大支付范围,本人可和亲属共享个人账户资金,扩大使用范围包括全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居民。此外,可利用个人账户资金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届时我市将建立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形成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据市社保局医疗稽查科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个人账户资金扩大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本人或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住院发生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本人或亲属参加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本人或亲属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所支付的费用;本人或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机构的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费用。

  “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方面,我市将建立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互补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以投保人或受益人住院医疗费用中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或大额救助)报销后剩余的费用,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意外伤害医疗、伤残和身故保障等医疗费用为保障重点,提供不同层次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利用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丰富补充医疗保险种类,有效提高了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对加快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救助)——补充医疗保险”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障体系有推动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6年起,参保人员利用个人账户资金可自愿为本人或亲属(亲属须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购买“惠民安康”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不足部分可现金支付。该项目以参保人员住院自己负担的医疗费用为保障主线,也包括医保不报销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以及因意外伤害医疗、伤残和身故保障等为保障,提供不同层次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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