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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审议通过《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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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2日,市长徐萍华主持召开了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并将于明年1月日起实施。市政府出台这两个办法的目的是:统筹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
  为了进一步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清远市对原有《清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以及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整合,将新农合参保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范围,制定出《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这个办法以城乡居民为惠及对象,是由政府组织,财政补贴,个人缴费,旨在保障门诊基本医疗的一种保险制度,突破了原城镇职工单纯用个人账户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城镇、农村居民门诊医疗费用基本由个人支付的医疗保障模式,有效扩大了医疗保险的受益面,使基本医疗保险由“保大病、保住院”的单一保障模式向“门诊、住院保障兼顾”的全面保障模式转变。

  整合后的《实施办法》变化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与原《清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以及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比,整合后这个办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参保对象:整合后《实施办法》参保对象为参加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含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参加农民工(劳务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参加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将普通门诊统筹参保对象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农村居民。

  缴费标准:整合后《实施办法》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72元,与原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集标准相同。筹集的办法是:参加城镇职工(含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中按月拨转,单位和个人不再另行缴费。参加农民工(劳务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从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中按月拨转,单位和个人不再另行缴费。参加普通门诊统筹的城乡居民,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元;各县(市、区)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按每人每年28元拨转;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5元。对符合当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员、五保户、军烈属、孤儿、纯二女结扎户,其普通门诊统筹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其中市级财政补助25%、各县(市、区)财政补助25%、当地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补助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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