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46岁的刘女士,如果选择职工医保,7月份后,每月医保的缴费标准将由现在的232.32元(以2013年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808元的4%计算),上涨至371.22元(6187元×60%×10%),需多缴138.9元。但其医保个人账户每月都会有钱入账,约为141.06元(6187元×60%×3.8%)。
新政释疑
缴费未满10年的退休参保人怎么办?
2013年底,为赶搭医保最低10年的缴费年限的“末班车”,广州约10万人“突击”参保,这个群体中不少是临近退休年龄的市民,这意味着,即使他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医保缴费年限也还没有达到10年的最低缴费年限。
按照现行医保办法,这类人群在退休时,可以通过一次性交纳过渡金的做法,缴够最低缴费年限(10年),然后直接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但7月1日之后就不可以这样了,新政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可缴费至规定年限。在延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期间,按规定享受职工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也就是说,从下月起,这类人群到了退休后,仍需按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按月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10年或15年),而这期间只能按照城镇在职职工的标准享受医保待遇。
此外,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按照老人老办法,实现平稳过渡,对于《办法》实施前已在按月缴纳过渡金的退休人员,可以按原政策规定继续按月缴纳过渡金,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原已核定过渡金但未缴纳的,可以按原政策规定继续缴纳过渡金,如跨社保年度缴纳的则需重新核定过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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