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州市卫生局制定“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制度”,将遵循就近就医、逐级转诊的原则,对于危重病人和疑难病症,因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所限,在本医疗机构不能诊治的,要及时转诊,以免延误病情,确保医疗安全。同时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将恢复期、康复期患者转回患者居住地乡镇卫生院继续康复治疗。据悉,该制度已于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
据介绍,转诊转院制度规定参合患者在本县(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诊可自主选择,不需审批。因病情需转往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必须由县(区)定点医疗机构主管医师提供病历摘要及转外就医理由,并出具转诊证明,经科主任、合管科(或医保科)主任签字后方可转诊治疗。在县(区)外期间因急诊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在度过危险期后(原则上不超过一周),应及时转回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凭就诊医院的急诊证明、合作医疗证到县(区)合作医疗办办理有关手续。
双向转诊应符合相应条件,其中上转条件为临床各科急危重症,基层医疗机构难以实施救治的病例;诊疗条件限制的疑难复杂病例;突发公共卫生和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疾病诊治超出医疗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急性传染病病人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人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处理;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其他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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