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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流动人员医保转移接续办法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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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江苏省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开始实施,先期实现省内转移接续。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江苏省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开始实施,先期实现省内转移接续。根据规定,流动就业人员在3个月内按规定申请办理转移接续医保关系并连续缴费的,转入地应视同连续参保,并按有关规定保证转移人员及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后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按转入地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在流动就业时,其在转出地按规定确认的参保年限(含视同参保年限),转入地应予以承认。在同一医保制度内转移时,原参保年限要累加计算。

  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年限如何换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各地可采取不同保险制度缴费差额补缴或不同险种年度折算等办法进行换算。具体换算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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