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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20元中断缴费2个月仍未续费视为自动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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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日,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自2015年1月1日起,哈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在2014年基础上提高20元,成人居民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70元调整为290元,学生儿童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0元调整为50元。

  今日,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自2015年1月1日起,哈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在2014年基础上提高20元,成人居民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70元调整为290元,学生儿童缴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0元调整为50元。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醒广大参保居民:

  一、2015年1月1日起,成人居民办理参保、续保缴费时,请按每人每年290元的缴费标准及时足额将保费缴存到本人的哈尔滨银行医保签约存折内。存折余额不足的将因欠费停保;续保居民中断缴费2个月仍未缴存医疗保险费的,视为自动弃保,重新参保需按新参保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

  二、在校参保大中小学生儿童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按学年度于每年9-10月份统一收取。

  三、2015年1月1日起,0-28天(含28天)新生儿、散居学生儿童、应届大学毕业生(两年待业期内)参保、续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元。参保当年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月核定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下一学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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